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第八条、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(二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三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四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(五)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第九条、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第十条、凡上网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网黑客、非法信件、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,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,并及时处理。
第十一条、对违反规定的用户,由校园网络维护小组给予警告、注销户头、停止上网等处理。情节严重,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二条、本条例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维护小组负责解释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