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08年2月29日

 

 


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条例

第一条、 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和《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》,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,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。
第二条、安全、文明用网,确保校园网的正常运行。
第三条、个人需申请学生上网账号,必须经院校园网络中心领导批准,签订安全协议,填写用户备案数据。
第四条、任何人都有义务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、设施(含网络)的安全,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,保障信息的安全,以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,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。
第五条、凡单位或个人上网信息必须经院校园网络中心领导小组审核、批准方可上网发布。
第六条、为节约网络带宽,减少通过校园网看电影、玩游戏。
第七条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 
 
 
 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第八条、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(二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三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四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(五)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第九条、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第十条、凡上网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网黑客、非法信件、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,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,并及时处理。
第十一条、对违反规定的用户,由校园网络维护小组给予警告、注销户头、停止上网等处理。情节严重,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二条、本条例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维护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发表留言: